经查,你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中环街证券营业部作业期间,存在未经公司同意暗里分配协同事务鼓励的问题。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基金运营组织董事、监事、高档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5号,下同)第二十六条第一项,《证券期货运营组织及其作业人员廉洁从业规则》(证监会令第202号,下同)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则。依据《证券基金运营组织董事、监事、高档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,《证券期货运营组织及其作业人员廉洁从业规则》第十八条的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应分外的注重,对以上问题仔细整改,并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陈述。
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。





